车辆管理办法及制度_运输车辆管理制度细则

车辆管理办法及制度

车辆管理制度一定要对车辆安全,运营统一管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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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管理办法及制度_运输车辆管理制度细则


为使公司车辆管理统一化,制度化,合理有效的调配和使用车辆。限度的节约成本,尽可能的发挥经济效益,并对公司所有车辆的保养和维修进行控制。以确保车辆安全,良好的运行。

公司行政部为公司车辆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公司车辆调配。保养,维修,年审,保险等事宜。原则上公司车辆只能用于公司业务工作,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私用。如因私用公车发生意外,所有损失由个人承担。

进行登记

车辆使用人应在用车前在行政部进行登记,如实填写出车时间,地点和行驶里程,并领取钥匙。任何人不得将公司车辆交由无驾照人员驾驶,由此给公司造成的一切损失,及相关由经手借出车辆人,及无证驾驶人承担。公司将不承担任何,情节的将对当事人予以辞退处理。

所有车辆使用人必须遵守相关交通法规,文明驾驶,确保行车安全。车辆使用人应爱护车辆,保证机件,外观良好,使用后应保持车辆清洁干净。公司所有车辆钥匙由行政部统一保存管理,车辆使用人在交车时,应将钥匙交回行政部。

公用车辆管理制度

法律分析: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车辆编制根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确定。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编制由公务用车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编制由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送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备案。政机关配备公务用车应当严格执行以下标准:(一)机要通信用车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二)应急保障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确因情况特殊,可以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三)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因工作需要可以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确因情况特殊,可以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四)特种专业技术用车配备标准由有关部门会同门按照保障工作需要、厉行节约的原则确定。公务用车配备新能源轿车的,价格不得超过18万元。上述配备标准应当根据公务保障需要、汽车行业技术发展、市场价格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

法律依据:《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第六条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车辆编制根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确定。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编制由公务用车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编制由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送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备案。

《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第七条政机关配备公务用车应当严格执行以下标准:(一)机要通信用车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二)应急保障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确因情况特殊,可以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三)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因工作需要可以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确因情况特殊,可以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四)特种专业技术用车配备标准由有关部门会同门按照保障工作需要、厉行节约的原则确定。公务用车配备新能源轿车的,价格不得超过18万元。上述配备标准应当根据公务保障需要、汽车行业技术发展、市场价格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

车辆管理暂行办法

车辆管理暂行办法

车辆管理暂行办法

一章 总则

一条 为促进分局车辆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节约费用支出,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确保行车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二条 分局各类机辆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二章 车辆管理

三条 分局车辆由局办公室统一管理。

四条 分局车辆的财产管理、日常调配及维修、保养等由办公室具体负责。

五条 分局办公室须建立健全车辆技术档案,定期填写车辆技术状况记录,并主动搞好车辆度审验、交纳、非营运证度审验等工作。

六条 分局车辆购买保险,由办公室经过调查做出,报主管批准后,方可在指定保险公司购买。

三章 车辆使用

七条 分局车辆使用由办公室统一派遣,实行“派车单”或登记制度,通常情况下,科所用车需由其负责人于前一日下午向分局办公室申请。

八条 办公室依据用车申请,首先在保障局班子成员公务用车的基础上,然后按照申请先后、工作缓急及距离远近等情况派车。

九条 兰外(指城关、七里河、西固三区之外)用车须经办公室审核并报主管批准方可使用。

四章 车辆维护

十条 车辆保养与维修由驾驶员提出保养维修项目,经分局办公室主任审核,并报主管审查同意后,在指定修理厂保养维修。较大项目费用支出,由办公室主任提交办公会议研究确定。

十一条 车辆修复后要经分局办公室负责同志验收。修理费要经司机、办公室负责人及修理厂同签字确认后,按财务规定审批程序报销。

十二条 购买油料、配件等消耗品,由驾驶员向分局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注明预算费用,待报主管批准后,统一购买。未经请示批准,私自购买油料或配件的,一律不予报销。

十三条 油料实行单车核算。由分局办公室和财务室负责,根据派车单核实情况,定期核定耗油量。

五章 驾驶员管理

十四条 驾驶员要强化服务意识,爱岗敬业,恪尽职守,为分局工作提供优质服务。

十五条 驾驶员对自己所驾驶车辆负责日常保养和维护工作,做到车容整洁,车况良好,能及时遂行各种保障任务。

十六条 驾驶员要服从分局的管理和统一调配使用。遇有车辆调整时,按要求认真负责地办理移交手续。

十七条 驾驶员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文明行车,安全驾驶,做到不违章,不违法,不发生。

十八条 驾驶员要严格遵守分局规章制度,坚守工作岗位,要按时到岗,通信工具要顺畅,并做到随叫随到;外出时要履行请手续,不准出现脱岗、误岗现象。

十九条 驾驶员夜间要将车辆停放在指定,双休日和节日除值班车辆外一律入库停放。若因工作需要或特殊情况需要出车的,须经办公室同意并报主管批准后方可出车。

二十条 驾驶员违背本办法造成车辆违章、丢失及其它,要承担相应的经济或法律。

二十一条 严禁驾驶员私自出车或将车辆借给他人使用。一经发现,要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并视情节予以辞退;造成重大损失或的,由本人承担全部。

六章 报告制度

二十二条 分局办公室每月检查一次车辆运转、使用情况,并定期向分局主管汇报。,

车辆管理暂行办法

二十三条 发生车辆的',要及时逐级报告,并妥善处理。

二十四条 车辆证件丢失要及时向办公室汇报,并由驾驶员负责补办,切担相应费用。

七章 奖惩

二十五条 驾驶员在厉行节约、安全行车、日常工作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分局视情给予必要的度奖励。

二十六条 驾驶员因违章,给分局造成不良影响或重大损失的,分局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八章 附则

二十七条 分局各科室所和所有必须遵守本办法,相互理解,密切配合,不得在车辆使用上闹矛盾,影响正常工作。

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交分局办公会议研究并做出具体处罚决定。

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分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三十条 本办法自分局办公会议讨论通过之日起实施。

行政执法车辆管理制度

法律分析:行政执法车辆管理制度具体如下:

1、车辆及驾驶员管理:

(1)所有车辆由综合处统一调派管理,各用车部门需提出用车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用车;

(2)驾驶员由综合处管理,各部门因工作需要,由部门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 经综合处考核,支队长同意后,可设驾驶员,驾驶人员发放驾驶津贴的50%;

2、车辆费用的管理:

(1)支队所有车辆的购买及保险、路桥、、燃油等均由综合处统一办理;

(2)因工作需要到主城区外的长途用车,须经支队同意后,费用按规定报销。

法律依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专用车辆管理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机关、局属各单位行政执法专用车辆的使用和管理。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专用车辆的使用范围包括从事公路路政、道路运政的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以及从事水运海事、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应急执法指挥等从事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专用车辆。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用于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的专用车辆应当喷涂执法专用车辆标志、安装灯。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专用车辆应当报局依法行政工作小组备案。局依法行政工作小组应当开展行政执法专用车辆的不定期监督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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