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电子税务网上办税大厅_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网上办税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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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税务局负责贯彻执行税收、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组织落实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负责研究拟定本系统税收、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中长期规划,参与拟定税收、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预算目标并依法组织实施。负责本系统税收、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的会统核算工作。组织开展收入分析预测。

负责所辖区域内各项税收、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组织实施税(费)源和风险管理,加强大企业和自然人税收管理。负责组织实施所辖区域内税务稽查和保险费、有关非税收入检查工作。负责专用、普通和其他各类。负责税收、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票证管理等。

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的开票业务怎么没有找到开票

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的开票业务方法如下。

1、点击我的网上办税厅界面左侧的常用功能区、更多功能按钮。

2、点击业务、开具、按钮。

3、填写申请表录入代开专用的基本信息即可。

广东电子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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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主动信息助推:除了接受纳税人的请求外,还可以主动成为信息共享和共享的平台。系统将发生前、中、后的数据发送给纳税人;纳税人可以随时了解自己...

2.

精细化数据采集:数据采集平台可根据需要对各类财务报表的电子数据采集进行扩充和调整,对财务报表和披露表进行关联管理,加强数据审核核实,结合主动...

3.

业务优化重组:针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税务服务优化,“两个减负”已在实践和作层面实施。

4.

无纸化办税:持有数字证书的纳税人可以直接在办理室办理,不需要在主大厅补充或寄送报纸级资料。

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登录方式

法律分析:找到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网站,即可依照网站指引进行登录。广东省电子税务局注册用户,可使用用户名登录、手机号码登录、证件号码登录三种登录方式登录 1.用户名登录:可通过“用户名+密码”进行登录 2.手机号码登录:可通过“实名手机号码+密码”或“实名手机号码+”进行登录。法律依据:《网络办法》 第六条 开具的单位和个人开具网络应登录网络系统,如实完整填写的相关内容及数据,确认保存后打印。开具的单位和个人在线开具的网络,经系统自动保存数据后即完成开票信息的确认、查验。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取得网络时,应及时查询验证网络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对不符合规定的,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第八条 开具的单位和个人需要开具红字的,必须收回原网络全部联次或取得受票方出具的有效证明,通过网络系统开具金额为负数的红字网络。第九条 开具的单位和个人作废开具的网络,应收回原网络全部联次,注明“作废”, 并在网络系统中进行作废处理。

广东省税务局网上办税大厅

广东省税务局网上办税大厅

2012年10月,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正式开通运行,设立“政务公开、投资审批、网上办事、政民互动、效能监督”等5大功能栏目,基本形成基于互联网、提供便捷高效服务的电子政务系统,三年多来得到了的广泛关注和应用。为进一步突显网上办事服务功能,我们对页面进行了适当的改版调整,主要是将原“网上办事”栏目分设为“法人事项”和“个人事项”两个栏目,将原“投资审批”栏目设置在“法人事项”栏目下,建立“投资项目审批平台”,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和“省级专项资金管理平台”一起形成3大专题服务入口。

点击进入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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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登录方式

法律分析:1. 企业账号登录:可使用纳税人识别号(信用代码)和CA证书登录两种方式。纳税人使用纳税人识别号(信用代码)登录电子税务局,登录帐号和密码与纳税人之前登录“广东省税务局网上办税大厅”或“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电子办税服务厅”的相同;CA证书登录模式支持纳税人插入CA介质的方式登录电子税务局。后期将逐步实施过渡使用个人账号注册登录电子税局,企业账号登录作为过渡期使用。2. 个人用户登录:广东省电子税务局注册用户,可以使用用户名方式进行登录;

法律依据:《中华税收征收管理法》 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发展,制定本法

税务局总局广东电子税务局

法律主观:

申报流程: 1、打开国税局网站,点击“办税服务”选项卡。 2、在“办税服务”选项卡下,点击“网上办税”选项。 3、进入“网上办税”页面后,在页面的左侧点击“纳税申报”按钮,然后再点击“进入办税区”。 4、在出现的对话框中,输入纳税人识别号及密码后,进入办税大厅,申报纳税。 5、填写 纳税申报表主表、附表及其他附列资料。 6、提交填好的报表,系统会自动校验提交的数据,如果有错误,系统会提示,再根据提示进行修改。 7、如果没有错误,系统会提示申报成功,然后提示扣款,扣款成功,网上申报就完成了。 法律依据《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5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1500-3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 前款所称销售额,是指本细则第三十条款所称 小规模纳税人 的销售额。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税务局应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备案。 法律依据《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5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1500-3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 前款所称销售额,是指本细则第三十条 款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税务局应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备案。

法律客观:

《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前款所称销售额,是指本细则第三十条 款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税务局应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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