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丹品牌之争_乔丹品牌之争有哪些
乔丹体育侵权案终审败诉,大家想说的都有哪些呢?
我想说的就是,商家不要因为自己的利益就去伤害别人的名誉,这些商家都太过于注重自己的利益了,这样的行为非常不尊重别人,会给别人造成一些比较不好的影响,也会让人们对于有一些不好的印象。
乔丹品牌之争_乔丹品牌之争有哪些
乔丹品牌之争_乔丹品牌之争有哪些
乔丹品牌之争_乔丹品牌之争有哪些
这样会给消费者带来一种混淆,并且乔丹应该尊重别人的知识产权,会对自身消费者有一种负面影响,也会在市场上丧失好感,失去民意,将来企业的发展也是非常困难了,这件事情是做错了。
我觉得这是一件很正常的事情,因为这会给消费者带来一种混淆感,并且这也涉及到了侵权的问题,而且乔丹应该尊重别人的知识产权,所以我认为这件事情是乔丹做错了。
是因为乔丹在表示有权利保护名字以及声誉,然后也表示有很多消费者以及喜欢他的球迷都有权利知道这个品牌其实和乔丹本人并没有任何的关联。我觉得乔丹会胜诉。
我觉得这个案件败诉的话是在人们的意料之中的,因为这件事情本来在证据方面有很多不足之处,所以后败诉是正常的。
乔丹的品牌何去何从?
“乔丹”与“美国乔丹”之间没有任何“亲戚”关系,但“乔丹”却打着“乔丹”旗号存在多年,不能不说其“商业碰瓷”行为是在钻法律空子。好在,这一“傍”行为终被禁止,也为后续其他同类知识产权争议提供了司法监管样本。
法的此次判决,更重要的意义在于升级相关法律认知。不少人误认为, “乔丹”式行为与直接“盗版“国内外的做法相比,有其现实合理性。比如,因为品牌英译名存在细微别,“乔丹”就自认与“美国乔丹”属于不同品牌。这样的“小聪明”,真的能够得到认可吗?这样令人啼笑皆非的逻辑,不能不让我们联想起 “超熊”洗衣液、文学领域的“全庸”“巨龙”……
对”商标碰瓷“行为过度宽容,显然不利于保护知识产权,也会给我国以知识产权为核心的产业转型带来损失。法关于“乔丹”的终审判决,体现了门对知识产权的切实保护。我们应该形成的共识是,侵权就是侵权,耍小聪明“傍”不会有出路。
在这场“擦边球”的知识产权保护案例中,乔丹公司早在1984年就抢先一步注册“乔丹”,这也就成了乔丹公司手中重要的“杀手锏”。不过,相信每个人都清清楚楚的知道,“乔丹”这个品牌的名人效应是显而易见的,一个堂堂的品牌以“擦边球”的在体育品牌方面取得巨大成功,国人无人不知,甚至名声比远在美国的美国乔丹还要出名。人们就想,如果你不是借用了美国篮球明星乔丹的名字,乔丹的名声打的还会那么响亮吗?是否定的。
认真地说,包括乔丹在内的大多数知名品牌公司的创新创造能力与国外百年老店有一定距,几乎我国的绝大多数的知名品牌,或多或少的也是在“山寨伪原创”,或者说是“打插边球”。如果我国的大多数品牌不能从以前的老思维逻辑中解放出来,没有自己的理念,否则就会在新世界发展的潮流中生存下去。
同样的,由于缺乏产品创新和创新的理念,“品牌”很难走上舞台,品牌在走上市场还有相当长的一段路要走。
时间4月8日
对此前争议颇大的
美国 AIR JORDAN 品牌状告乔丹体育公司
商标侵权案做出裁决:
乔丹败诉,25类商标和图形被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资料显示,
乔丹和乔丹体育自2012年以来官司不断,
双方争议的一个焦点在于姓名权,
乔丹认为乔丹体育注册使用的商标
会造成公众对产品来源的误认,
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
并以此申请撤销对上述商标的注册。
乔丹品牌从创立开始就存在着各种争议,可以说的乔丹品牌是在打擦边球,以前的乔丹影响力不那么大,也就没人管他,现在随着它越做越大,就要受约束了,的乔丹现在产品还算可以,可以从新来过,只要产品质量没问题,干脆换个牌子从新来过
乔丹一直是的一个运动品牌,但是怎么说呢,商品还是挺贵的,销量一直没有多大的起色。之前也有不少的实体店,感觉这些年越来越少,品牌也没做得很好。乔丹公司,我感觉也没有多大的品牌影响力和政策。
我更感觉乔丹的品牌没有很独特的商业价值和品牌形象。想到这个品牌,没让人觉得他的确有某方面的特性,或者我们追求的某种品牌形象和价值在里面。
其实一个品牌的品牌形象是可以像偶像一样的。让我们感受得到,体会得到。并且有吸引力。或许这就是很多品牌没有给我们深刻印象的一个原因吧!
嗯。
AIR JORDAN品牌状告乔丹体育的案,再次引发了大家的关注,作出了再审裁决,对乔丹体育第25类服装鞋帽袜等商品上的第6020578号乔丹及图形商标做出了撤销决定,以后恐怕再也没有翻盘的机会了。
在这场“擦边球”的知识产权保护案例中,乔丹公司早在1984年就抢先一步注册“乔丹”,这也就成了乔丹公司手中重要的“杀手锏”。不过,相信每个人都清清楚楚的知道,“乔丹”这个品牌的名人效应是显而易见的,一个堂堂的品牌以“擦边球”的在体育品牌方面取得巨大成功,国人无人不知,甚至名声比远在美国的美国乔丹还要出名。人们就想,如果你不是借用了美国篮球明星乔丹的名字,乔丹的名声打的还会那么响亮吗?是否定的。
认真地说,包括乔丹在内的大多数知名品牌公司的创新创造能力与国外百年老店有一定距,几乎我国的绝大多数的知名品牌,或多或少的也是在“山寨伪原创”,或者说是“打插边球”。如果我国的大多数品牌不能从以前的老思维逻辑中解放出来,没有自己的理念,否则就会在新世界发展的潮流中生存下去。
同样的,由于缺乏产品创新和创新的理念,“品牌”很难走上舞台
既然已经输了官司,就要服从的判决。要么乔丹品牌从此消失,要么另外注册商标,用来代替现在的乔丹。
有两种情况可以得到解决,的话就是和美国的乔丹达成协议,让人家授权那可以走向世界。第二的话,只能在国内生产,但是的话得到的信誉也是比较负面的,所以说对乔丹这个品牌没有任何好处。
乔丹牌为什么有两个标志?
乔丹牌有两个标志是因为属于两个不同的公司,一个是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旗育用品品牌,一个是耐克品牌旗下的air jordan系列。
1、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主要从事乔丹品牌运动鞋、运动服装及运动配饰的设计、研发、生产和销售。其标志如下图左示:
2、air jordan系列是基于乔丹个人所生产设计的一种运动鞋,以篮球鞋为主。乔丹的篮球鞋主要适用于篮球爱好者穿着。其标志为飞人标志,如下图右示:
扩展资料:
乔丹商标之争
2012年2月23日,美国NBA篮球明星迈克尔·乔丹向一家提讼,指控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乔丹体育)等相关注册商标侵犯其姓名权。
2016年4月26日上午,公开开庭审理再审申请人迈克尔·乔丹与被申请人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一审第三人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10件商标争议行政系列案件,庭上各方就“乔丹”商标是否侵权问题辩论了4小时之久,但终结果并未当庭宣判。
2016年12月08日,判决乔丹公司对争议商标“乔丹”的注册损害迈克尔·乔丹在先姓名权,违反商标法,撤销一、二审判决,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裁定。同时认定拼音商标“QIAODAN”及“qiaodan”未损害乔丹姓名权。
参考资料来源:
参考资料来源:
参考资料来源:
乔丹就一个标志啊,举着篮球的是nike的air jordan系列。而球在下面的是乔丹(),的一个企业,借了人家一个名而已,东西一般。
Brand Jordan是nike旗下的一个产品线,是美国球星迈克尔·乔丹本人自己的品牌。
而乔丹()则是人自己注册的一个品牌,和美国球星迈克尔·乔丹没有任何关系,和nike公司也没有任何关系。
至于为什么叫乔丹,则是因为乔丹()公司在大陆地区抢注了这个商标,所以他们就一直用了,但是Jordan他们没有抢注,所以他们的英文一直在用QiaoDan,而不是Jordan。
两个的产品啊!!所以标志不一样!!
一个美国一个的
乔丹商标之争结果如何?
赢了。
至此,经历审理,前后历时近8年的乔丹商标之争,终于尘埃落定。
4月8日,对曾经争议颇大的美国Air Jordan状告乔丹体育公司商标侵权案做出裁决:乔丹体育侵权案终审败诉,乔丹+图形商标被撤。
除了判定乔丹体育败诉外,当中提到先前一审、二审的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皆有错误,乔丹体育需撤除第 25 类服装鞋帽袜等商品上的。乔丹文字与剪影商标。
的终判决,意味着乔丹体育无法再上诉,不得不重新开始品牌之路,尽管商标被撤,但这对于乔丹体育公司的经营影响有限。
当天下午,乔丹体育发布声明:此次判决的(图形+文字)商标系公司注册时间未超过5年的组合商标,该商标的撤销判决,不会影响我公司现有商标的正常合法使用。
另据证券时报,迈克尔·乔丹与乔丹体育的商标之争由来已久,双方争议的一个焦点在于姓名权。而乔丹体育的品牌形象,也在这个过程中迅速跌落。
很长一段时间里,“山寨”、“抄袭”这样的词汇都被用在乔丹体育身上。
乔丹体育vs飞人乔丹,持续8年的商标之争。
乔丹是人们心中的“篮球之神”,一直被冠以“飞人”的称号,其logo的经典形象来源于,19年时迈克尔乔丹在芝加哥公牛对阵洛杉矶湖人篮球赛上,完成了一次没有助跑的原地跳跃,并扣篮成功。
乔丹体育,虽然早于1997年注册了商标,但由于乔丹本人并没有足够的商标意识,所以直至2012年发现后,才状告乔丹体育侵权,不过前2次都是以败诉告终。
乔丹告乔丹公司怎么判的
美国AIR JORDAN品牌状告乔丹体育公司商标侵权案延续多年,终与近日迎来了终宣判。终这则引发全球关注的商标侵权案以“乔丹终审败诉”落幕,飞人乔丹的形象和乔丹的商标被撤销。对于乔丹来讲,长达8年的诉讼长跑终于有了还是输了。的判决显示:(1)撤销市高级(2015)高行(知)终字第1575号行政判决;(2)、撤销市中级(2014)一中行(知)初字第72号行政判决;(3)、撤销原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评字〔2014〕第052424号关于第6020578号“乔丹及图”商标争议裁定;(4)、由知识对第6020578号“乔丹及图”商标重新作出裁定。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据悉,乔丹品牌之争早可以追溯到2012年,双方争议的一个焦点在于姓名权,乔丹认为乔丹体育注册使用的商标会造成公众对产品来源的误认,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并以此申请撤销对上述商标的注册。乔丹体育律师认为乔丹本人的姓氏为JORDAN,这和QIAODAN相比有很大不同,而且JORDAN只是美国一个普通的姓氏,很难认定乔丹体育与迈克尔·乔丹本人存在必然联系。虽然乔丹本人拥有很高的知名度,但这并不代表他的姓氏在产品商标方面拥有特权。此前,乔丹在一审和二审均败诉。法律依据:根据《中华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九十九条,《中华 侵权法》第二条、第二十条,2001年修正的《中华商标法》第十条款第(八)项、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一条款,参照(《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享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二款,以及依照《中华行政诉论法》第七十条、第八十九条款第(二)项,《关于适用的解释》百一十九条款、 百二十二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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