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例法和成文法的区别 判例法和成文法的区别例子有哪些
判例法都是不成文法吗?
一种观点认为,成文法就是制定法。持这种观点的人通常将其与习惯法、判例法、不成文法这几个相关概念放在一起讨论。持这一观点的学者从历史角度考证,认为古代罗马法学家已提出了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或习惯法)之分。成文法的渊源大体有五类:即具有立法权的会议制定的法律、元老院决议、敕令、高级长官的告示和法学家的解答。罗马早的成文法是公元前450年制定的《十二铜表法》。至于不成文法,它是指没有文载的法律,即习惯法。在罗马法中已有“不成文法” 的概念。现在我们将法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是按照法的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的不同划分的。成文法就是指机关制定和公布的、以比较系统的法律条文形式出现的法,即制定法。不成文法就是指由认可的、不具有规范的条文形式的法。它大体上可以分为习惯法、判例法、法理三种。另一类认为判例法是成文法。如徐国栋认为:成文法是指以文字形式表述并于生效前公布的法律。凡以文字加以表现并进行公布、因而符合成文法既约束又约束守法者的双重约束性的行为规范,皆为成文法。判例法是成文法。判例法是以文字记载的,一经公布,它也是成文法,因为它符合由与守法者所共知的法律这一成文法的基本特征。19不成文法是指由认可并赋予其法律效力的习惯、判例等。判例法是否属于不成文法历来有不同看法。不少学者则认为凡非经立法程序制定的法皆为不成文法,如葛洪义认为:判例法不是成文法,而属于不成文法的一种。成文法是由立法者有意识地制定的系统的条文化的书面形式的法律,它是针对某一类情况制定的、一开始就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规范,不同于由司法机关针对个别案件作出的而后取得普遍约束力的判例法。王天木、巩献田、沈宗灵与葛洪义的观点相似,他们认为判例法是英美法系的称谓,是与成文法相对称的法律。世纪英国古代法制史学者梅因就认为“英国法是成文的判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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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mon law与civil law的不同主要表现在什么地方?
8、环境与资源保Common law和civil law主要有以下区别:
Common law 属于英美法系,是一种“判例法”;
Civil law 属于大陆法系,是一种“成文法”。
2,判决方式和特点不同:
Common law 的判决特点是根据以往的案例判决结果来对未来的诉讼进行判决,对已存在的法律条文依赖较少,属于一种约定俗成的判随着欧洲一些殖家的向外扩张,大陆法系也扩及拉丁美洲、非洲、等地。由于源流不同,大陆法系大体又可分为法、德两个支系,法国、比利时、荷兰、意大利、西班牙和拉丁美洲各国属于前者;而德国、奥地利、瑞士和日本等国则属于后者。在同一法系各国中,随着经济形势的变化和发展,有的具有较大的特点。例如,日本法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便受到美国法很大的影响;北欧斯堪的纳维亚各国又有其某些固有的特征;荷兰则形成了所谓罗马-荷兰式法律制度。决方法;
Civil law 的判决特点是根据已经制定成文的法律条文对案件进行判决,对以前的判例依赖较少或者根本不依赖。
3,起源和使用的不同:
Common law的来源可以追溯到英格兰,是当时出现法律条文不够完善的情况时,法官会依据其他地区类似案例的判决进行判断。目前主要使用common law的是美国,加拿大,新西兰等。
扩展资料:
律师和法官在common law和civil law中的不同作用:
在使用common law的,主要由律师收集,检查证据。然后向法官进行展示和呈现,法官根据律师提供的证据进行判决,灵活性相对较高。
而在civil law的里,法官需要主导整个案件的进展,包括证据收集和检查等等。律师的中心地位不如common law体系。
参考资料来源:
参考资料来源:
习惯法与成文法有什么区别?????????
一、英美法系的概念习惯法就是没有通过立法机关正式通过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条文惯例.
习惯法一般是指英美的做法,其立法一般是法官的工作,具体方式是判例。律师碰到案子后是去寻找以前的类似案例而不是翻阅法条。虽然现在国会也会制定一些成文法,但还是要经过引用后才能真正生效。
在习惯法中,判例是主要的法律渊源,在成文法而判例法的基本原则——“遵循先例”则是判例法的核心所在。中,判例不是主要的法律源源.所以也就行成了一种习惯,在使用习惯法的,法官在审问时通常看对于类似的案件,以前是怎么判的,而在成文发的,法官在审问时,只看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必要的情况下也采用判例,但它是处于次要地位. 习惯法和判例法的制定,颁布,以及分类上均存在着别...
制定法和成文法一样吗?
1,归属的法系不同:制定法和成文法
1、英美法系:在理论界,关于制定法、成文法两个法学概念的关系问题,存在着两种不同的观点。
另一种观点认为,成文法不可与制定法相混同。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成文法是指以文字形式表述并于生效前公布的法律。制定法是由享有立法权的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和公布的法律。制定法是成文法的一种而非全部,凡以文字加以表现并进行公布,因而符合成文法既约束又约束守法者的双重约束性的行为规范,皆为成文法。判例法也算是成文法。判例法是以文字记载的,一经公布,它也是成文法,因为它符合由与守法者所共知的法律这一成文法的基本特征。
英美法系是成文法好还是判例法好
2、程序法 (如《刑事诉讼法》)兄台的问题有点瑕疵哦没有英美法系里成文法好还是判例法好这一说的,因为这种成文法与判例法,只能说明法律传统不同而已。判例法是英美法系的主要法律渊源及表现形式;成文法是大陆法系的主要法律渊源及表现形式。虽然两系有逐渐融合的趋势,但是判例法依然在英美法系占据主导地位的,因为它才是法律渊源啊
10、商法判例与判例法是什么关系?
从1607年到1776年。在殖民地早期,即17世纪,英国法对北美殖民地的影响比较小,当时适用的法律主要是殖民地当地的粗糙的法律。但到了18世纪,英国加强了对北美殖民地的控制,通过强制手段推行英国的法律。同时,熟悉英国法的人也越来越多,这对英国法在北美的传播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判例法是指与制定法(成文法)相对应的以判例为基础,
以遵循先例为原则的法律体系。我想2、子法 (即根据宪法制定的其他普通法律)这足够精练的概括了判例法。通俗的来讲,所谓判例法,就是基于的判决而形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定,这种判定对以后的判决具有法律规范效力,能够作为判案的法律依据。
判例法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它不是由专门的立法机构创立的,而只是法官对案件的审理结果,它不是出自立法者之手,而是出自司法者之手。所以对司法人员,特别是法官的素质的要求很高。因此,我们又称判例法为法官法。
而判例只是指一个个的案例
法律的不同体系有哪些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是主要的两系,他们的区别主要是:1)法的渊源不同:大陆法系正式的法的渊源只是制定法;英美法系制定法和判例法都是正式的法的渊源。
(2)法典编纂的不同:大陆法系一般采用法典形式;英美法系往往是单行法律、法规。
(3)在适用法律的技术方面不同:在大陆法系,法官审理案件,首先考虑制定法如何规定,然后按照有关规定和案情作出判决;英美法系的法官则首先考虑以前类似的判例,将本案的事实与以前的案件事实比较后概括出可以适用于本案的法律规则。
(5)诉讼程序和判决程式不同:大陆法系一般采用审理方式,以法官为中心,奉行干涉主义;英美法系采用对抗制,实行当事人主义,法官充当消极的、中立的角色。
(6)在法律术语、概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是指以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以它的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制度的体系。普通法是与衡平法、教会法、习惯法和制定法相对应的概念,由于其中的普通法对整个法律制度的影响,所以,英美法系又称为普通法系。美国的法律源于英国传统,但从19世纪后期开始发展,已经对世界的法律产生了很大的影响。英美法系的分布范围主要包括英国(苏格兰除外)、美国(丝安那州除外)、加拿大(魁北克除外)、澳大利亚、新西兰、印度、巴基斯坦、新加坡、南非等国和的。英国法传统的传播主要是通过殖民扩展实现的。念上也有许多别。
二、英美法系的沿革
(一)英国法的历史沿革
1、普通法的形成
(1)盎格如-撒克逊法:英国从公元5世纪到1066年由盎格如-撒克逊人控制,当时实行的法律多为习惯法,对英国法律的影响很小。
(2)普通法的起源:1066年诺曼公爵征服英国后,为了巩固自己的统治,实行土地分封制度和集权制度。其中御前会议就是集权统治的重要机构。这个机构是由国王亲信、主教和贵族参加的议事机构。主要协助国王处理立法、行政和司法等方面的事务,后来,处理司法事务的机构逐渐出来,到亨利三世时期,御前会议已经建立了三个王室高等,分别为财务、普通诉讼和王座,处理直接涉及王室利益的重大案件。由于诺曼人以前没有自己的法律,因此,他们的法律就是通过这些的判决形成的,即判例法。这些判决对地方的判决具有约束力。随着王室管辖范围和影响的扩大。其判例对全国的法律就形成了重大的影响。王室的判例法就是适用于英国的普通法。主要是针对各地的习惯法来讲的。在王室出现之后的时间里,存在着王室和地方、教会并存的局面。地方(包括郡和白户)主要适用习惯法,教会主要适用教会法,主要管辖婚姻、家庭、继承、通奸。三者的冲突是不可避免的。而王室通过发布诉讼开始令的方式来扩大自己的影响。所谓诉讼开始令即原告可以请求国王主持正义,然后通过英王的大臣发布令状,令状的内容是要求各郡的郡长负责命令被告满足原告的要求或在王室接受审判。
2、衡平法的兴起
导致衡平法兴起的根源是普通的令状制和机械的诉讼程序越来越不适应现实的需要,特别是生产关系发展的需要。很多人转而请求枢密院和国会主持正义,这些由枢密院中负责司法事务的大臣来处理。在1474年,枢密院大臣首次以自己的名誉作出判决。随着案件的不断增加。该机构终于出来,成为和王室并列的衡平。衡平在审理案件时适用和普通完全不同的法律规则。由此发展起来的法律成为衡平法。所以,衡平法的兴起主要是适应了生产关系的要求。同时,也是英王加强统治的措施,英王欲利用衡平制约普通。
3、制定法的必要补充
另外,需要专门指出的是,在英国,除了普通法和衡平法之外,制定法也得到一定的发展,典型的是爱德华一世时期的《大》和三个《威斯敏斯特条例》。以及亨利8世时期的《地产收益权法》。
4、资产阶级革命和普通法传统的正式形成
随着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为了适应的发展需要,英国的法律进行了改革,主要表现为:(1)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冲突、妥协和统一。大革命前夕普通法和衡平法的斗争是国会和君主斗争的表现。随着革命的胜利,普通法和衡平法又相互妥协,协调发展。到1873年和1875年随着两个《司法法》的颁布,普通和衡平合并,但普通法和衡平法并存的局面一直持续。(2)对教会管辖权的限制,1857年,取消了教会对世俗案件的管辖权,成立离婚和遗嘱检验。(3)制定法大量出现。包括公法方面的法律,如《权利法案》、《王位继承法》、《人身保》、《统一诉讼程序法》、《普通法诉讼程序法》、《公司法》、《合伙法》、《票据法》、《货物销售法》、《侵犯人身法》、《法》等等。制定法的增加标志着议会地位的上升。这种趋势一直延续到现在。需要注意的是这些制定法都是单行法。
(二)美国法的历史沿革
1776年,美国后,开始有了自己的法律。到19世纪,美国的普通法传统终于确立。根本的原因是美国人是英国的,语言相通,传统相通。而且英国法在殖民地时期已经对美国法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在加上法律学说的传播。美国终接受了普通法的传统。但,美国的法律也表现出不同于英国法的一些特点。如采用了成文宪法,制定法占有更大的比例。丝安那州保留了民法传统。简化了诉讼程序,取消了普通法和衡平的区分。美国后,其法律日益脱离英国法,成为普通法系中一个的分支。
三、英美法系法律制度的主要特点
(一)在法律的思维方式和运作方式上,英美法系运用的是区别技术(distinguishing technique)。这一方法的模式可以归纳为:1、运用归纳方法对前例中的法律事实进行归纳;2、运用归纳方法对待判案例的法律事实进行归纳;3、将两个案例中的法律事实划分为实质性事实和非实质性事实;4、运用比较的方法分析两个案例中的实质性事实是否相同或相似。5、找出前例中所包含的规则或原则。6、如果两个案例中的实质性要件相同或相似,则根据遵循先例的原则,前例中包含的规则或原则可以适用于待判案例。在对待先例的问题上有三种做法:1、遵循先例;一般来讲,下级应当遵循上级的判例,上诉还要遵循自己以前的判例。2、推翻先例,在美国的联邦和各州有权推翻自己以前的判决。3、避开先例;主要适用于下级不愿适用某一先例但有不愿公开推翻它时,可以以前后两个案例在实质性事实上存在区别为由而避开这一先例。
(二)在法律的形式上,判例法占有重要地位,从传统上讲,英美法系的判例法占主导地位,但从19世纪到现在,其制定法也不断增加,但是制定法仍然受判例法解释的制约。判例法一般是指高级的判决中所确立的法律原则或规则。这种原则或规则对以后的判决具有约束力或影响力。判例法也是成文法,由于这些规则是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创立的,因此,又称为法官法(judge-made law)。
除了判例法之外,英美法系还有一定数量的制定法,同时,还有一些法典。如美国的《统一商法典》、美国宪法等。但和大陆法系比较起来,它的制定法和法典还是很少的,而且对法律制度的影响远没有判例法大。
在判例法和制定法的关系上,是一种相互作用、相互制约的关系。制定法可以改变判例法,同时,制定法在适用的过程中,通过法官的解释,判例法又可以修正制定法,如果这种解释过分偏离了立法者的意图,又会被立法者以制定法的形式予以改变。
(三)在法律的分类方面,英美法系没有严格的部门法概念,即没有系统性、逻辑性很强的法律分类,他们的法律分类比较偏重实用。其原因有以下几点:1、英美法系从一开始就十分重视令状和诉讼的形式,这种诉讼形式的划分本身就缺乏逻辑性和系统性,因此就阻碍了英国法学家对法律分类的科学研究。2、英美法系重判例法,而反对法典编纂,判例法偏重实践经验,而忽视抽象的概括和理论探讨。3、英美法系在的设置上分为普通和衡平,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划分从的角度看是国会和国王争夺权利的表现,从法律技术的角度看是衡平法对普通法缺陷的修改和补充,衡平法是以普通法为基础的。他的说明价值在于指出了一般正义和个别正义的冲突和矛盾。而没有普通和行政的区分。因此,对涉及权力的案件和普通私人案件在处理时没有明显的区分。这也阻碍了对法律的分类,尤其是难以形成公法和私法观念。4、在英美法系的发展过程中,起主要推动作用的是法官和律师。而且其教育方式也是以学徒制为主,这就决定了他们更加关系具体案件。而轻视抽象理论意义上的法律分类。另外,像前面所提到的,英美法系有悠久的划分普通法和衡平法的传统,尽管在他们那里目前已经没有普通法和衡平的划分,但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区分仍然保留到现在。
(四)在法学教育方面, 英美法系主要是美国将法学教育于职业教育,学生入学前已取得一个学士学位,教学方法是判例教学法,重视培养学生的实际作能力。毕业后授予法律博士学位(J,D),而且各学校有较大的自,不受教育行政机关的制约。在英国,大学的法学教育和大陆法系有些相似,也偏重于系统讲授,但大学毕业从事律师职业前要经过律师学院或律师协会的培训,而这时的教育主要是职业教育,仍然受学徒制教育传统的影响。
(五)在法律职业方面。职业流动性大,法官尤其是联邦的法官一般都是来自律师。而且律师在上非常活跃。法官和律师的地位也比大陆法系高。
2、大陆法系司法判例就是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形下,依照过去案件的审理为依据进行判决,在我国是没有司法判例的。而惯例则是案件类似的只需依照习惯进行审理判决,当然这都是以法律为基础的。仅供参考
又称民法法系(civillaw)、罗马-日耳曼法系或成文法系。在西方法学著作中多称民法法系,法学著作中惯称大陆法系。指包括欧洲大陆大部分从19世纪初以罗马法为基础建立起来的、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1896年《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法律制度,以及其他或地区仿效这种制度而建立的法律制度。它是西方中与英美法系并列的渊源久远和影响较大的法系。
大陆法系的特点,论者所见不一,概括地说来有:1、明确立法与司法的分工,强调成文法典的权威性。虽然也允许法官有自由裁量的余地,并承认判例和习惯在解释法律方面的作用,但一般不承认法官的造法职能,强调立法是议会的权限,法官只能适用法律,决案必须援引制定法,不能以判例作为依据。2、比较强调的干预和法制的统一,尤其在程序法上如此。例如,许多法律行为需要的鉴证、登记,检察机关垄断公诉权,庭审时采取审问制,以及的体系统一,等等。3、重视法律的理论概括,强调法典总则部分的作用,这是罗马法的一种传统。英美法系至今没有如大陆法系那样严密的理论概括,法令也只着重分则。4、注重法典的体系排列,讲求规定的逻辑性、概念的明确性和语言的精练。当然,这些特点都只是相对而言的。
成文法和普通法如何在法庭上适用?
通过司法判例寻求立法突破往往有两种情形:一种是成文法虽不明确但仍有大体框架,比如认为知、买者不属于消费者,因法律规定不甚明了,这种认定仍属于法律限度内的合理裁量;另一种是成文法不仅未规定而且稍有突破便有“越雷池”之嫌。比如刑事案件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害人有权就物质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若从某种意义上讲,法律似乎也并未将精神赔偿明确予以否定或排除。那么,有没有哪位法官敢做个“吃螃蟹”的人,在某一刑事案件中明确判令被告人应赔偿被害人一定的精神抚慰金?这个问题可以说有一定的民意基础,被害人遭受人身伤害时不可能没有精神损害,但从法律上又找不到现成条文,以致司法实践中难以支持,甚至还出现律师将受害之定价20万元以求物质赔偿的奇事。所以说,这样的“口子”开与不开确实关系重大。我国目前法律制度还不是很完善,再加上法律本身的不周延性和滞后性,公民往往迫切需要这种充满人文关怀和务实精神的判例法保护制度。法官能不能创造判例乃至创制法律绝不只是一个理论问题,而是一个意义重大的现实问题。区别如下:
4、经济法(1)、在法律思维方式的特点方面,民法法系属于演绎型思维,而普通法系属于归纳型思维,注重类比推理。
(2)、在法的渊源方面,民法法系中法的正式渊源只是制定法,而普通法系中制定法、判例法都是法的正式渊源。
(4)、在诉讼程序方面,民法法系与教会法程序接近,属于纠问制诉讼,普通法系则采用对抗制程序。
(5)、在法典编篡方面,民法法系的主要发展阶段都有代表性的法典,特别是近代以来,进行了大规模的法典编篡活动。普通法系在都铎王朝时期曾进行过较大规模的立法活动,近代以来制定法的数量也在增加,但从总体上看,不倾向进行系统的法典编篡。
另外,两系在体系、法律概念、法律适用技术及法律观念等方面还存在许多别:
2、普通法法系除非某一项目的法例因为客观环境的需要或为了解决争议而需要以成文法制定,否则,只需要根据当地过去对于该项目的习惯而评定谁是谁非。这种法系根据人们日常生活中形成的公序良俗进行判别谁是谁非,不看重学历威望,用平民组成陪审团。
问两个法律学名词
1、殖民地时期的法律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是成文古代罗马法反映和调整了罗马奴隶制高度发达的简单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法律关系,以完备的法律形式维护私有制。中世纪中后期,罗马法在欧洲传播较广,从而产生了一些熟谙罗马法的学者和官吏。近代资产阶级在推翻封建制度以后,比较完整地采纳罗马法的体系、概念和原则,加以修改和发展,以适应的需要。1804年按照资产阶级的“自由、平等、博爱”口号以及私有财产不可侵犯和自由竞争的原则,亲自指导制定的《法国民法典》,就是这一法系中典型的立法。德国统一后的法律虽然带有封建残余性质,但是,1896年的《德国民法典》在立法原则和立法技术上都更为精细完备,也是大陆法系的代表性法典之一。法
两系,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
不叫案例法,叫判例法!
法律的类型按照不同的分类有很多种的
判例法,普通法相对的概念各是什么
Civil law的来源是古罗马帝国。目前使用civil law的是大部分欧洲大陆以及日本。判例法,就是把判例作为以后此类案件的标准,注重判例,其实就是偏重事实的效力,普通法就是弹性比较大,每个案件都是按照一些大体的规定进行判罚的笔者认为,后一种观点具有一定参考价值。成文法与制定法这两个概念,长期以来一直为人们混淆,束缚着大家的思想,使我们的法学理论无法有所突破。“成文法不可与制定法相混同”,这种提法开拓了人们的思维,提供了一个富有启发性的思考空间。制定法与成文法混同,无法保障(这里可以指公检法司的人员)在的监督下司法,助长了司法者的任性和专横,不利于保障权利的安全,体现的只是单方的意志,只对守法者产生约束。区分成文法与制定法这两个概念,并赋予成文法以新的含义,提出“制定法只是成文法的一种,判例法也算是成文法”,这体现的是一种以法治战胜人治的精神、一种的意志,它适应了不断变化的市场经济体制,并有利于完善我国现阶段的法制建设,弥补我国立法的不足,改善执法时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据的尴尬局面,相同的案件可能也不同判罚,这就是注重的法律效力!而且这样法官的自由判罚度高,反正都是有利有弊的!
法的种类
市自然律师事务所 墨 帅有不同的分类方法,按不同的方法,法律可分为不同的种类。
1、法
2、国内法
二、按法律的地位,可分为
1、母法(即宪法)
三、按法所调整的内容种类,可分
1、实体法 (即规定、调整权利义务及的法律,例如《刑法》)
四、按法律所调整的范围,可分为
1、公法 (即调整公共利益的法律,如《刑法》)
2、私法 (即调整个体权益的法律,如《婚姻法》)
1、宪法
2、刑法
3、民法
5、劳动和保险法
6、婚姻法
7、行政法
9、知识产权法
11、组织法
12、交通运输法
13、金融法
14、国土资源法
15、17、民事诉讼法税务法
16、刑事诉讼法
19、非诉讼程序法(如仲裁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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